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农科院科〔2026〕48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6年2月10日中国农业科学院第九届学术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章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实施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全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繁荣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指导,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提升我院学术治理、学术集成、学术引领能力,全方位服务支撑农业强国、科技强国建设,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国家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农业科技计划项目设计及组织实施、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组织国内外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倡导和组织全国农业科研大协作;
3.审议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发展规划,论证重大科技项目,评估学科建设、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等重大问题;
4.对人才引进培养和科研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
5.评审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奖励等;
6.负责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监管,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7.对各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学部主任、学部副主任,以及部分学科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或院长建议的院内知名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2~4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名,由主任委员指定,负责常务委员会日常事务管理。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2.对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3.组织学部开展战略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提出重大咨询建议;
4.对重要学术决策事项进行评议把关;
5.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
6.评议和裁定科研诚信、科技伦理问题;
7.研究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委员等。名誉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担任,名誉委员由历届学术委员会部分老委员、院内资深院士等担任。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委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学术委员会相关活动,不参加表决。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前沿交叉学部、作物园艺植保学部、畜牧兽医学部、资源环境学部、装备信息学部、食品营养学部、农业经济与乡村发展学部七个学部。学部是受学术委员会领导的学科咨询与工作机构。委员按其所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只能参加一个学部。学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部全体委员会议。
第九条 学部推选学部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主持学部工作和学部全体委员会议。学部下设学部办公室,协助开展学部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部的主要职责是:
1.对学部相关领域国家重大农业科学技术问题、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2.对学部相关领域申报的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平台等进行学术咨询评议;
3.对相关学科方向设置与调整、科研团队新增与调整、平台建设与机构布局等进行学术评议;
4.对相关学科的科技成果奖、科技人才奖等进行评审推荐,评审相关学科领域研究所、科研团队的科研进展;
5.组织开展学科发展战略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建议;
6.筹备和组织学术活动,推进农业科研协作;
7.总结报告学部科研进展和年度工作情况;
8.组织或参与调查本学部学科领域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问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院科技管理局。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并配备工作人员若干,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科技伦理委员会,分别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各学部主任或其推荐的1位学部代表组成。学术道德委员会、科技伦理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1人,由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两院院士、中国农业科学院院级所级领导、院内外专家代表等组成。院外专家比例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3。
第十四条 院内委员产生办法:按遴选委员、推选委员分别进行。
1.遴选委员:在职院领导、两院院士、院属单位行政一把手、机关主要业务部门领导为遴选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提请院常务会议审定。
2.推选委员:院属各单位按照委员候选人推选名额,由科技人员酝酿,提出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名单;召开科技人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委员建议名单(按得票多少排序);所长办公会议或所务会议研究产生报院学术委员会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排序),填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信息表》,正式行文报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审查有关材料,拟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提请院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院外委员产生办法: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研究所推荐、建议的基础上,提出院外委员建议名单,提请院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资深院士、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担任委员。
第十七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是: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原则上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3.具备战略思维和全球视野,热心参加科技战略研究和咨询评议工作,关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建设和发展;
4.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学术委员会内部任职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中国农业科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信息等;
3.就学术事务向中国农业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质询;
4.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5.对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及研究所的学科建设、人才与团队建设、科学技术创新与发展等工作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
4.维护中国农业科学院形象和声誉,在学风建设、学术活动和科研工作中起楷模作用;
5.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问题及过程履行保密的义务和责任,由于泄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关责任;
6.中国农业科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三届,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换届时院内、外委员产生程序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1.本人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健康、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科研道德或科技伦理行为的;
4.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院学术委员会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事项决策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召开的各类表决性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重大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学术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学术上,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尊重和保护少数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工作纪律
1.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有关会议时,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2.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主任委员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全体会议审议。
3.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先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4.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委员回避制度。
5.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中国农业科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学风建设等进行全面评价。各学部、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是由所内外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代表组成的、研究所开展学术治理的学术评议、评审、裁定和咨询机构。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可由研究所行政一把手兼任,也可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据人员规模设置,原则上为单数。在职科技人员总数300人以上的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数原则上不超过39人,200人~300人之间的原则上不超过29人,100~200人之间的原则上不超过19人,低于10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13人。
第二十九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换届程序和委员产生程序:两院院士、研究所行政一把手、分管科研工作的所领导、科研处处长(兼学术委员会秘书)为当然委员;所外委员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民主选举产生,一般不能少于1名;其他委员,以内设科研单元为单位民主酝酿,提出差额选举候选人名单;在科技人员(全所职工)大会民主推选的基础上,经所长办公会议或所务会议研究,形成报院审批的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换届时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并注意学科、专业、年龄等的平衡。
第三十条 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即自行解聘其委员资格;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提出解聘、调整和增补委员建议方案,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复。
第三十一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归口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管理细则,报院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表决后,报院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6年2月10日第九届院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