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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以下简称野外台站)建设与管理工作, 构建科学完善的科技平台体系,实现我院建设“三个中心、一个基地”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野外台站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院正式批准建立的各级野外观测试验研究基地。
  第三条 野外台站是我院开展科学观测与研究、科技示范与推广、实践教学、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场所,是我院科技平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 我院野外台站的主要任务是:获取长期、稳定、直接、综合的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为农业科学研究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服务。其内容主要包括:
  1.长期、定点、系统地观测全国主要类型农区的农业土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作物种质资源等演变、变化状况。
  2.长期、系统地监测农业灾害(病虫、低温霜冻、旱涝、动物疫病等)的发生与演变情况,开展农业灾害预报与损失评价;农作物产量预报与管理决策;提供卫星遥感重要地面参数;开展温室气体源排放及其影响评价。
  3.研究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现状、变化及发展规律,找出制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关键因子,寻求自然、经济和人为压力下的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条件变化的联系。
  4.开展野外科学实验和试验,检验和验证农业科学研究成果,为应用、示范和推广我院最新的农业科技成果、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服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国家有关部门野外台站建设申报工作,由院科技管理局统筹安排,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办法和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第六条  院级野外台站由院统一规划建设,各研究所根据院统一安排组织申报。院科技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野外台站进行评议,并结合实地调查,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命名的原则确定院级野外台站。
  第七条 申报院级野外台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农业部和我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鲜明的研究特色,在本领域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承担国家和部门重大科研任务和培养高级农业科研人才的能力;
  2.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层次合理的科研队伍,有团结、协作、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健全的野外台站管理制度;
  3.拥有相当数量的、先进的仪器设备,有完备的观测场地、土地,固定资产产权归属明晰,拥有5年以上本领域较为完善的基础数据和研究成果;
  4.依托研究所能够在事业费、研究经费和后勤服务上给予保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院科技管理局负责全院野外台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和实施我院野外台站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统筹、协调国家有关部门野外台站建设管理工作;
  3.拟定我院野外台站管理办法,批复院级野外台站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审核或批准院野外台站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成员;
  4.负责组织全院野外台站评估与考核工作。
  第九条  研究所是本所野外台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各研究所科研处或平台处是各研究所从事野外台站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研究所野外台站建设和发展规划工作;
  2.归口本研究所野外台站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3.负责推荐野外台站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成员;
  4.积极为野外台站争取经费渠道,为本研究所野外台站建设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条  野外台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野外台站主任可由相同研究领域或方向的所领导兼任,年龄须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五年。野外台站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议依托单位提名报请聘任副主任和各个研究单元的主任。野外台站主任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领导试验站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工作。野外台站主任任期内若因工作变化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原因,可由依托单位提出变更调整意见报科技管理局批准或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野外台站必须设立专门的学术委员会,由具有研究员(教授)以上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1人,其中本研究所野外台站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1/3,要兼顾年龄结构和学科专业的平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野外台站的学术咨询、指导和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能是研究决定野外台站的定位、目标、方向以及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审定研究课题,评价相关的学术问题与科研成果等。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要有详细会议原始记录并存档,并将会议纪要上报院科技管理局。学术委员会设学术秘书1名,原则上由研究所科研处长或平台处长兼任,并自然进入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野外台站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生、硕士生和开放基金资助获得者。
  第十五条  各野外台站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优惠条件,吸引优秀科研人才到野外台站进行各种方式的合作研究。院野外台站可设立开放课题基金,经费由研究所和野外台站自筹,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考核和评估资助课题。
  第十六条 野外台站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野外台站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台站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院野外台站统一命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 ××× 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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