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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我院在农业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和激发全院科技人员献身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设立“中国农业科学院科学技术成果奖”(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奖),用于奖励对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院科技成果奖的评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院科技成果奖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评审,常务委员会复审。
    第五条 院科技管理局负责院科技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我院范围内,科技人员在业绩考核和技术职务评定时院科技成果奖视同省部级奖。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奖励范围
     一、农业科学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的创新成果;
     二、现代农业应用技术成果;
     三、农业技术开发推广及引进吸收并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
   四、农业科技领域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院属单位;第一完成人必须为本院职工;
    二、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及与此相关的不能公开的成果;
    三、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和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 
    四、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具有视同鉴定的有关证明,且无重复报奖内容;
    五、曾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的项目(含名称相同、相近或主要内容相同者),不得申报院科技成果奖;
    六、经评审未获院科技成果奖项目,如在后续研究和开发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2年后可再次申报。
    七、下列成果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1、农作物新品种必须经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或行业部门的鉴定。家畜家禽新品种必须经有关全国专业育种委员会审定和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牧草新品种必须通过全国牧草新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2、新型肥料、新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新农药必须在农业部办理登记手续并获批准文号。
    3、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及兽用新生物制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关批准使用证书。
    4、食品、化妆品类成果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
    5、通过转基因技术获得的农业生物品种及产品,必须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部门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生产和应用许可。
                         第三章  奖励比例与名额
    第九条 院科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数额原则上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申报成果总数少于60项时,按50%的入选率确定授奖数额,一等奖占授奖数额的1/3;申报成果总数超过60项以上时,根据当年参评项目总数确定评审比例。
    第十条  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15人,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
                            第四章  奖励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院科技成果奖的项目,应经第一完成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核,并签署单位推荐意见,报送院科技管理局。
    第十二条 报奖材料
    1、院科技成果奖申报书;
    2、成果研究报告;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具有视同鉴定的有关证明;
    4、具有国家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5、推广应用证明;
    6、主要完成人详细情况表;
    7、其他附件。
    第十三条 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章  奖励的评审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
    根据当年申报项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进行成果评审。当年有参评项目的院属单位,参加本专业评审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2人。各专业评审组按分配的评奖名额,推荐专业评审组的获奖项目和等级。
    专业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若得票过半数项目超过最高限额,按得票多少排序,取舍入选项目。若得票过半数项目未达到最高限额时,只取超过半数票的项目。
    各专业评审组在确定入选项目后,要认真写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全面反映成果的技术水平、学术意义和社会经济效益,并明确推荐等级,由专业评审组组长签字。未入选项目,在评审意见中写明投票未通过,由组长签字。
    第十五条 项目缓评、撤回与回避
    缓评是指被评项目因存在一些需澄清、补充、修改等问题,专业评审组认为当年应暂缓评审的项目。缓评项目经修改、补充后第二年可再次申报。缓评项目由专业评审组确定。
    项目撤回分评审前撤回与评审后撤回。评审前撤回是指申报项目形式审查合格,已列入参评项目并在专业评审组正式投票前,完成单位提出撤出申报的项目。评审后撤回指在专业评审组或复审已入围获奖项目,院公告异议期内,完成单位提出撤出申报的项目。撤回申请须由项目第一完成人签字、第一完成单位盖章。撤回项目第二年可以继续申报。
    缓评与评审前撤回项目要在投票前确定,不参加投票。专业评审组必须在本组参评项目中减去缓评与评审前撤回项目,再按规定的授奖比例评审。具体核减的奖励数及其等级数由专业评审组组长商院科技管理局或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确定。缓评与评审前撤回项目须在评审意见中写明原因,由组长签字。
    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即在所属专业评审组有申报院科技成果报奖的委员,当年不担任该组的评审委员。
    第十六条 复审
    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推荐入选成果及等级进行复审,确定当年院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及等级。专业评审组推荐为一等奖的成果,要求成果完成人在常务委员会进行答辩。
    复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到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的成果为复审通过,未通过复审的一等奖项目自动转为二等奖。
    第十七条 公告
    对评审结果进行公告,异议期过后,正式公布授奖项目并颁奖。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院科技成果奖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获奖成果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在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院科技管理局提出异议,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异议必须书面提出,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口头异议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对评审结果及其奖励等级提出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已经获得过高级别奖励(省部级及其以上)或其它不宜授奖等情况,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七章  奖金及颁奖
    第二十二条 院科技成果奖奖金由院通过院本部财政预算列支,第二年兑现。共建研究所的奖金由院另筹资金解决。
    奖金金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鼓励院属单位配套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金拨付到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原则上分配给我院成果完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院科技成果奖由中国农业科学院颁发,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授予主要完成人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月20日公布的《中国农业科学院科学技术成果奖暂行管理办法》[农科院科字(2000)21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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