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障“十一五”继续实施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简称“948计划”),结合我国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及国内外农业科技发展趋势,结合农业行业和农业科技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948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引进技术必须遵循以提高农产品开发能力的技术为主,以提高农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的技术为主,以提高农业技术系统创新能力的相关技术为主,以提高农业安全防范能力的相关技术为主的原则。 同时,注重加强与国外的合作研究和交流,掌握世界先进农业科技最新动态,及时引进科研成果。
第三条 在2006—2010年五年内,引进一批农业产业发展中急需的关键技术、传统产业提升的系统性技术、现代农业建设的战略性储备技术。重点支持主要粮油作物的遗传材料和研究方法、主要种畜禽(鱼)繁育体系和供种体系的构建技术、特色农产品加工与产业化综合技术、通用性高新技术研究思路和方法等核心技术的引进,并集成国内现有研发基础进行创新和推广,通过连续滚动支持,搭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并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农产品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我国主要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为未来10—20年我国农业和农业科技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 本专项由农业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科技教育司和财务司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项目,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示范和推广,或受农业部委托组织项目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本专项分为重点项目和自选项目两种类型。重点项目以指定申报、指定单位和首席专家方式实施,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执行期限一般为5年,连续滚动支持;自选项目采取推荐或确定项目指南等方式申报,执行期限一般为2年。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重点项目的立项。
(一)科技教育司根据“十一五”引进原则,经广泛调研和征求行业司局、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进出口商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等提出的技术需求,初步确定重点项目领域和指定申报草案。
(二)重点项目领域和指定申报草案经专家评估后,确定“十一五”重点项目指定申报方案和重点项目首席专家。
(三)首席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级农业科研基地队伍中选择,研究条件和研究手段较好,科研团队结构合理,学术地位较高且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务实专家。
(四)首席专家根据重点项目指定申报方案和各方提出的技术需求,提出引进和创新方案及相关指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科技教育司与行业司局组织专家联合论证后,作为立项依据,后由科技教育司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后以部文下达立项通知并签订项目合同。
第七条 自选项目的立项。
(一)自选项目的支持方向为国际上最新出现的能够促进农业生产和贸易能力的技术引进,包括新工艺、新程序、新系统、新材料等。
(二)自选项目的申请者为中央、省、地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中的科技人员,民营科技机构、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科技人员(具有管理部门认可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自选项目由行业司局或专家推荐等方式在每年8月提出,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报自选项目申请书,通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科技教育司。
(四)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后以部文下达立项通知并签订项目合同。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八条 重点项目的执行采取首席专家目标责任制,实行滚动执行、动态管理。
(一)重点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5年,第一年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财务司与首席专家签订框架性的总合同,不签订总经费;每年在总合同框架内签订年度实施协议和年度经费。
(二)首席专家根据重点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各类组织提出的技术需求,拟定项目框架性合同,拟定年度实施协议内容,与农业部签订协议后组织实施,同时负责课题负责人的聘请、各课题间协调与监督等,对农业部负责;各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任务的落实并与首席专家签订协议,对首席专家负责。
(三)项目实行严格的年度目标考核。每年11月,各项目首席专家按照所签协议的各项细化指标和经费支出逐项对照检查,写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提交财务支出明细和下年度执行内容指标。科技教育司据此组织逐一进行审查。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原合同计划执行时,必须及时向科技教育司提出书面报告或调整计划申请,经科技教育司审核同意后,报财务司批准方可继续执行。
(五)凡未完成当年考核指标和经费支出不合理的,下年度酌情减少经费额度,情节严重的将中止项目并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凡下年度执行内容指标无实际意义的,将酌情减少经费额度或中止执行,作结题处理。
第九条 重点项目的首席专家有责任提供本领域的相关技术信息,建立相关技术平台与国际交流平台。
(一)建立本领域国内外技术数据库,每年定期更新并提供给国内同领域专家利用。
(二)提供本领域年度国内外技术发展综述报告,由科技教育司汇总审查后对外发布。
(三)建立起本领域全国联合协作的引进创新推广网络和科研团队,确定好二三梯队人选并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
(四)保持与国外同领域研究机构和重要专家的经常性联系,建立起本领域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主渠道。
第十条 重点项目执行期间,科技教育司负责对首席专家考核及相关活动的组织。
(一)视情况组织召开由首席专家参加的项目管理研讨会,促进不同学科专家的交流与沟通。
(二)视情况分别召开二三梯队人选研讨会,促进学科梯队的良性发展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尽快成长。
(三)视情况召开各项目的专题负责人工作会,对首席专家进行评议,促进学术民主和学术繁荣。
第十一条自选项目的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执行。
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原合同计划执行时,必须及时向科技教育司提出书面报告或调整计划申请,经科技教育司审核同意后,报财务司批准方可继续执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实行分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相结合。
(一)重点项目的年度目标考核视作项目的年度验收,由科技教育司委托相关学术团体、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组负责。验收中形成的技术产品、技术模式、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经相关程序审定后,由科技教育司予以发布供各级产业管理部门和技术推广部门使用,或交由行业司局在产业建设基地上予以示范。
(二)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首席专家根据专题考核指标及时组织对各课题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向科技教育司提出项目总体验收申请,经批准后进行验收。
(三)根据项目框架性合同,结合各年度实施协议目标考核结果,聘请不同类型专家5—7人(本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人),通过召开验收会议、实地查看和测试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总体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对下一步支持方向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自选项目必须在2年内完成验收。项目执行期结束时,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教育司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批准后由科技教育司组织或委托其他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包括项目执行及资金管理两个方面。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交如下文件及材料:
(一)项目合同书及年度实施协议书;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记录;
(三)项目总结报告(包括技术引进和创新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示范推广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四)项目派出或请进人员的技术工作报告;
(五)引进作物种质资源、育种材料、品种(系)的,需由国家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出具品种资源入库证明;对于尚未建立库(圃)的作物,由保存单位出具证明。
(六)引进仪器设备的,需附上商务合同或者发票复印件;
(七)财务决算表;
(八)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执行单位将全套技术文件、验收专家组意见装订成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教育司。
第十六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须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无法进行验收的项目,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执行单位及首席专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保密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 本项目属于秘密级(在项目合同封面中须注明密级),其申请、立项、执行和验收实行全程保密管理,项目的有关材料(包括规划、可研报告、年度计划、项目合同、各种技术数据等)均属秘密文件,均须遵守秘密文件管理规定。项目完成后原则上到期解密,但特殊技术、数据和引进细节等需长期保密,均不得对外宣传。
第十八条 本项目应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首席专家和课题主持人应对项目执行中形成的成果资料、数据等及时整理,经创新后适时提出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等知识产权申请,使项目实施各阶段产生的成果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第十九条 首席专家和课题主持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严禁仿冒和不当使用他人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知识产权申请费可列入项目预算,特别支持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持。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根据项目研发投入情况确定其权属关系。属于本专项投资所获得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农业部负责管理。必要时,农业部可以将其管理的国家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实施。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整合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入,鼓励项目实施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进行资金配套,鼓励受益企业等社会资金多渠道投入本专项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引进经费、创新和推广经费。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和应用效果,提高资金投入效率,本专项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估主要针对重点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执行、组织管理和经费使用等情况,成果的创新及适用性和应用前景,本领域科研团队建设,首席专家、课题负责人及参加实施的科技人员信誉,以及对产业发展和科技、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 项目首席专家和课题负责人,须根据绩效评估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回答评估专家的问题,自觉接受评估。
第二十八条 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农业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验收办法》和《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保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