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跨越计划实施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科技跨越计划是一项全国性农业科技成果的中试和转化计划。
第二条 跨越计划旨在强化技术的集成与配套,加强农业生产性试验与示范,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熟化,解决农业科技与农业生产的脱节问题,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以实现21世纪农业科技和农村经济的跨越发展。
第三条 为了确保跨越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计划实行咨询、决策、管理和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并设立跨越计划专家委员会和跨越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跨越计划专家委员会依托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并广泛吸收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单位和企业的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共同组成。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进行项目技术方案论证,提出项目优选顺序,对执行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项目的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第六条 跨越计划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与项目管理,财政部负责计划协调,预算资金的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由农业部、财政部联合组成跨越计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成员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农业部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制定与发布《项目指南》,并全面负责跨越计划的组织协调和总体部署。
第八条 项目执行由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共同负责。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与监督,首席专家对项目实施中的技术问题负责。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立项
1、项目必须符合《项目指南》要求。
2、申报单位必须是核心技术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授权的单位。
3、项目首席专家必须是核心技术的第一完成人,或经第一完成单位授权的技术推广专家、企业技术负责人。
4、核心技术必须是经专家或技术鉴定部门(含品种区试组织机构)认定具有推广价值和市场应用前景的技术。
第十条 跨越计划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完备、实施手段先进、人员组合精干、核心技术易于转化并能发挥巨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鼓励科研、教学、推广、企业等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跨越计划的项目申报程序:
1、各申报单位均应填写《农业科技跨越计划项目申请书》。国家部直属单位的项目申报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送办公室;地方单位的项目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处组织预审后归口上报项目办公室。
2、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以收到申请书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评审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保密性较高的特殊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采用协议招标的形式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截止后的两个月内,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标。专家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和承担单位的优先顺序,并对项目首席专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评标结果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审批立项,由承担单位与办公室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首席专家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首席专家在项目技术路线选择、人员选聘、实施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有自主权。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项目实施必要的条件,并对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无法执行或继续执行无意义时,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必须及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办公室,经核实后中止项目执行。
第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办公室应根据具体执行情况组织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为便于项目管理,有条件的承担单位,试行计算机网络化全程管理。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非保密信息数据输入“农业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验收,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应在验收前一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办公室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跨越计划项目资金由国家财政专项安排,严格按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农业部报送上年度项目资金决算。年度结余的项目资金可以结转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按合同分年度拨款,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农业部、财政部每年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或抽查。凡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将立即停止拨款,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按整个项目经费的1%提取项目前期工作费,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项目指南发布、项目评估以及项目验收等活动所必需的开支。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执行成效显著的承担单位及首席专家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下一轮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要对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予以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项目,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