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效利用农业自然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农业科学技术创新,按照农业自然资源要素和生态环境以及不同区域特点,在农业系统科研、教学单位中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野外试验台站作为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建立起我国农业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体系,获取长期、稳定、直接、综合的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服务。
第二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范围主要包括土壤生态环境、区域生态环境、农业生物资源、渔业资源环境和有害生物防治等五大类。
第三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的主要任务是:
1、长期、定点、系统地监测全国主要类型农区的农业土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因子、农作物种质资源等演变、变化状况。
2、对各类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现状、变化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价,找出制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关键因子,寻求自然、经济和人为压力下的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条件变化下的联系。
3、进行农业灾害(病虫、低温霜冻、旱涝等)的监测预报与损失评价;农作物产量预报与管理决策;提供卫星遥感重要地面参数;开展温室气体源排放及其影响评价。
4、对主要水域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和生产性能进行长期监测,为维护水生生物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研究平台。
第四条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和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农业科技区域创新中心等共同构成了国家农业研究基地,是农业科学研究依赖的重要基础平台。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实行“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每五年评审和重新命名一次,其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由中央和省(区、市)所属的农业科研院所、高等农业院校和相关试验站(室)申报。鼓励同一区域的农业科研单位和高等农业院校联合申报。
第七条 申报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农业区域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研究特色鲜明;
2、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研究条件,有完备的观测场地和积累5年以上本领域的基础数据和研究成果;
3、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稳定的研究队伍;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依托单位(指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农业院校)能够在事业费、研究费和后勤服务上给予保障。
第八条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填报《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评估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同意(无依托单位的可直接申报),上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部科教司)。
第九条 部科教司组织有关司(局)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再由部科教司组织进行答辩和专家评议。通过专家评议并进行实地抽查后,按照区域布局和特色,择优命名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由部科教司归口管理。主要负责制订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组织部内相关司(局)和专家进行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的评审和命名,负责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的评估及总结表彰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的依托单位归口管理本单位的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负责聘任试验站主任,确定试验站人员编制,领导试验站的科研和学术活动,积极为试验站争取经费渠道和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
第十二条 试验站主任全面负责组织领导试验站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工作。试验室主任年龄须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部科教司备案。
第十四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人员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由依托单位具体确定人数和比例。固定编制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流动编制可采取取客座研究人员或者兼职教授等方式。
第十五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对国内外开放,吸引优秀科研人才到进站开展合作研究,培养人才。没有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可以与相关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六条 鼓励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之间、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与其它农业研究重点基地之间以各种形式开展横向联合,共同开展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鼓励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与其它研究单位和技术开发单位开展纵向联合,共同转化和开发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试验站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试验站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全面推行计算机管理和统计年报制度。统计表和软盘每年二月底前报部科教司。
第十九条 部科教司主办《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工作通讯》,以促进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之间的学术交流和管理经验交流,提高试验站的整体管理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