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首页» 学术委员会» 委员会章程

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繁荣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指导,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成立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是院长实施学术领导的最高学术评议、评审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 对国家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农业科技计划设计及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 组织国内外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倡导和组织全国农业科研大协作。

  3. 审议中国农业科学院的科技发展规划,论证重大科技项目,讨论学科建设、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等重大问题。

  4. 对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

  5. 评审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奖。

  6. 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7. 对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学部主任、副主任,以及部分学科代表组成。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或院长建议的院内知名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2~3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委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名,由主任委员指定,负责常委会日常事务管理。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2.对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3.讨论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组织学部开展活动,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

4.对中国农业科学院年度科技成果奖初评结果进行复审、评议和最终评定。

5.研究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委员等。名誉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担任,名誉委员由历届学术委员会部分老委员、院内资深院士等担任。名誉委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学术委员会相关活动,不参加表决。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粮食作物学部、经济与园艺作物学部畜牧学部、兽医学部、资源环境与微生物学部、质量标准与农业工程学部、经济与信息学部等七个学部。学部是受学术委员会领导的学科咨询与工作机构。委员按其所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只能参加一个学部。学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部全体委员会议。

第八条  学部推选学部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主持学部工作和学部全体委员会议。学部设秘书1人,由学部主任指定,协助学部主任委员开展学部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部的职责是:

1.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农业科学技术问题、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对重要研究领域、研究计划、学科发展以及研究机构的学术问题等进行评议和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

2.酝酿、筹备和组织学术活动,倡议组织农业科研协作。

3.审议学部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4.受邀评审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奖。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院科技管理局。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并设处级干部职数1名、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各学部主任或其推荐的1位学部代表组成。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1人,由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的院、所两级有关领导、两院院士、科学家代表等院内专家,以及聘请的地方农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有关高等院校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等院外专家组成。院外专家比例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3。

  第十三条  院内委员产生办法:按遴选委员、推选委员分别进行。

  1. 遴选委员:在职院领导、两院院士(资深院士除外)、研究所(含研究生院、出版社,下同)行政一把手、机关主要业务部门领导为遴选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提请院常务会审定。

  2. 推选委员:院属各研究所按照委员候选人推选名额,由科技人员酝酿,提出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名单;召开科技人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委员建议名单(按得票多少排序);所长办公会议或所务会议研究产生报院学术委员会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排序),填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信息表》(另发),正式行文报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审查有关材料,拟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提请院常务会审定。

  第十四条  院外委员产生办法: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研究所推荐、建议的基础上,提出院外委员建议名单,提请院常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是:

  1. 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农业科研事业,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

  2. 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道德品质高尚,大公无私,清廉正派,为人师表,拼搏进取,乐于奉献,顾全大局。

  3. 对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具有较强的宏观把握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4.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5.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资深院士、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担任委员。

  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1. 在学术委员会内部任职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决议学术委员会重大事项时,有表决权和建议权。

  2. 免费获取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编印的工作简报和有关书刊。

  3. 参加学术委员会及有关学部活动,承担并完成交办的任务。

  4. 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及研究所的学科建设、人才与团队建设、科学技术创新与发展等工作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

  5. 维护中国农业科学院形象和声誉,在学风建设、学术活动和科研工作中起楷模作用。

  6. 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问题及过程履行保密的义务和责任,由于泄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三届,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换届时院内、外委员产生程序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1.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 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3. 违反科研道德或国家法律法规的;

4. 连续三年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5.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学部会议由各学部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类表决性会议,应出席委员达2/3以上时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决议重要事项时,均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议。需要学术委员会表决的议案,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须达到投票人数的2/3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学术上,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注意听取和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工作纪律

  1. 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有关会议时,事先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2.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主任委员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全体会议审议。

  3.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先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4. 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委员回避制度。

  5. 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是由所内外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代表组成的、所长实施学术管理的学术审议、评议和咨询机构。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可由研究所行政一把手兼任,也可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规模:在职科技人员总数200人以上的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数原则上不超过29人,100~200人之间的原则上不超过19人,低于10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13人。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换届程序和委员产生程序:研究所行政一把手、两院院士、科研处处长(兼学术委员会秘书)为当然委员;所外委员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民主选举产生,一般不能少于1名;其他委员,以研究室为单位民主酝酿,提出差额选举候选人名单;在科技人员大会民主推选的基础上,所务会议形成报院审批的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换届时应保留不少于1/3的上一届委员会委员进入到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并注意学科、专业、年龄等的平衡。

  第二十七条  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即自行解聘其委员资格;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提出解聘、调整和增补委员建议方案,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复。

  第二十八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归口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管理细则,报院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第三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常务会议审议表决后由院长办公会审定发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27日第八届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常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生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