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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精神,提高我院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努力实现“三个中心、一个基地” 的战略目标,在院属各单位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实验室作为中国农业科学院重点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院重点实验室),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重点实验室是我院学科体系、科技平台体系和创新体系的核心与主导支撑,是国家组织农业科技基础性工作、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主要基地;是服务国家粮食安全、食物安全、营养健康、农民增收、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保护和新农村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科学技术体系的国家创新基地;是吸引、聚集、培养和造就高水平农业科学家队伍的摇篮;是组织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与农业领域国际竞争的前沿主阵地;是引领、带动、组织开展全国农业科研大协作的策源地、组织者和服务者。
  第三条 院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发展现代农业对科学技术的重大需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求和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围绕作物科学、动物科学、农业微生物科学、农业资源与环境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农业信息学、农业工程学、农业经济与科技发展等9大学科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发展现代农业科学技术体系和学科体系,培养和造就农业科技人才。
  第四条 院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院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已有基础和条件,引领国内相关领域发展方向,开展前瞻性研究、组织开拓性工作的创新单元和组织运行实体,实行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六条 院所长基金、基本科研业务费、修购专项等,按照学科、平台、人才、团队、项目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支持院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院重点实验室主要从基础较好的院属各研究所的实验室中选建。
  第八条 申报院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单元设置要符合我院科技发展规划,有明确的近、中、远期发展目标,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鲜明的研究特色,在本领域中处于全院领先地位,具有承担国家和部门重大科研任务和培养高级农业科研人才的能力。
  2.实验室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求实精神,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学科、专业、年龄等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与研究单元的空间布局集中,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基本满足科研需要,总值(原值)500万元以上,完好率在95%以上。
  4.依托单位能够保障实验室的基本事业费、开放课题、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学术活动条件和客座人员食宿条件等。
  5.实验室学术思想活跃,研究风气浓厚,创新文化向上。
  第九条 院重点实验室在评估命名前发布申报指南。凡符合院重点实验室申报范围并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填报《中国农业科学院重点开放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同意盖章后上报院。
  第十条 院和院学术委员会委托其职能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实验室进行评议,并结合实地调查,按照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命名的原则确定院重点实验室。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受院和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科技局负责院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和实施院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院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办法;批复院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院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考核;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成员;负责年度报表的汇总和总结检查、表彰等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所是院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学科、平台、人才、团队、项目五位一体的战略,优先支持院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推荐院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成员;对实验室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配合院做好评估和检查;根据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院批复。各所科研处是协助所领导、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本所院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院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和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可由相同研究领域或方向的所领导兼任,每届任期五年。实验室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议依托单位提名报请聘任副主任、专职秘书以及各个研究单元的主任。实验室主任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对外合作与交流、人员聘任、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工作。实验室主任任届内若因工作变化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原因,可由依托单位提出变更调整意见。
  第十四条 院重点实验室设立专门的学术委员会,由具有研究员(教授)以上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1人,其中本实验室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1/3,外籍知名专家不能少于1人,兼顾老中青和学科、专业等的平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咨询、指导和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能是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定位、目标、方向、研究单元设置以及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审定研究课题,评价相关的学术问题与科研成果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详细会议原始记录存档,上报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设学术秘书1名,原则上由研究所科研处长兼任,并自然进入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管理人员,若特殊需要固定研究人员也可外聘,但其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固定人员的1/3;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开放基金资助获得者。
  第十六条 院重点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优惠条件,吸引优秀科研人才到重点实验室进行各种方式的合作研究。
  第十七条 院重点实验室积极组织开展多种方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繁荣学术文化。
  第十八条 院重点实验室应成为我院优秀农业科学家和高层次农业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十九条 院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基金,每年资助总额不少于50万元;开放基金由研究所自筹,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考核和评估资助课题。
  第二十条 院重点实验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已升级为国家、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的论文、成果、专利等标注上一级实验室名称,院重点实验室予以自然认可。
  第二十一条 为与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相衔接,院重点实验室在农业部评估命名前一年每隔五年评估和命名一次,其间的第三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院重点实验室进行奖励,推荐申报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实验室取消其资格并摘牌。《中国农业科学院重点开放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评估材料与农业部评估命名材料格式和精神要求一致。
  第二十二条 现有中国农业科学院系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自动进入院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院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 ××× 重点开放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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